钢结构施工完成后,需进行主体验收,以确保其施工质量,首先,钢结构验收一定要根据建筑要求或图纸进行对比验收。一般这些钢结构材料、验收地点、验收组名单要在钢结构验收前七个工作日报质监局,验收时,监理单位会组织,勘察,检测,各单位也参与验收,验收后会召开会议,主要是陈述检查结果,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技术问题处理、工程放线、测量、定位、施工、部分钢材验收、钢筋强度测量、部分建筑加固验收。
主要包括钢结构、屋面维护系统、墙体保温、消防设施等部分,在接受主体时,这些内容不能马虎,所有内容都要全盘接受,验收的同时,要及时做好记录,把每个项目存在的问题写清楚,便于后续检查和整改。
1.预埋螺栓(预埋件交接记录)
2.焊接接头(焊缝检查报告)
3.结构防腐工程(结构防腐(防火)涂层隐蔽记录)
4.支座安装工程(支座安装隐蔽验收记录)
一些相交的接头、预埋件、箱罐底部、焊接箱梁中的加强板、埋地管道、高强度螺钉的接触面、油漆层等,施工后能检测出来的都叫隐蔽工程,监督验收预报后才能隐蔽,否则有权打开检查,实践中一般只报道预埋件、设备基础和主要相交节点。
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并应具备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
2.钢结构工程实施前,应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重要钢结构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应当经过专家评审。
3.钢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和合同技术文件不得低于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4.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设计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相关的设计变更文件。
5.钢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应使用有效的测量仪器。各专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统一计量标准。
6.钢结构施工专用机具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7.钢结构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过程控制:
(1)原材料和成品应在入口处接受;所有涉及安全和功能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并见证取样和送样;
(2)按施工工艺要求对各工序进行质量控制,并进行工序检验;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查;
(4)隐蔽工程在关闭前进行质量验收。
8.本规范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在首次使用时应进行试验,必须补充的标准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并应经过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