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子,房地产商也许会延期交付,毕竟交付时间由房地产商依据施工期确定的,可能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延期。国家对于房地产商延期交付行为有明确规定,那么延期交房90天国家规定是什么呢?
一、延期交房90天国家规定
(1)当事人一方逾期履行关键债务,催告后在一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的,对方能够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解释》明确了“合理期限”,明文规定卖方逾期交付房屋,催告后三个月未完全履行合理期限,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本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延期交房90天国家规定,关键是为了保护买房者利益。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理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经济损失。本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3)一般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分段计算逾期交付违约金,90天内计算标准;90天以上标准较高。具体取决于具体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二、延期交房注意事项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房地产商延期交房时最常见的抗辩理由。在我国民法典中,说白了“不可抗力”,就是指“不可预见、难以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有不可预见、难以避免、不可克服三个条件。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房地产商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房地产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的直接明文规定。即便双方在合同中没有达成共识,房地产商也可以直接引用法律规定免除不可抗力事件的责任。房地产商经常解释“不可抗力”,如雪、雨、夏季天气炎热,甚至高考期间禁止施工作为不可抗力。这里提醒购房者,雨雪是一种自然现象,如果没有灾害就不能作为不可抗力。而且高考也是每年举行的,这些事件在双方签订合同时都是可以预见的,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所以抗辩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2)房屋交付时间以交钥匙时间为准。商品房交付理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有的开发商在没有竣工验收证明的情况下,以各种方式通知购房者收房。在向购房者交钥匙的同时,他们要求购房者签署“房屋接收单”,这往往表明房屋质量合格,我没有异议。许多业主缺乏经验,签署了“接收单”。当纠纷被起诉到法院时,房地产商以已交房为由辩护,使购房者陷入被动。为了避免纠纷,购房者在房屋房地产商拟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如无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此时,他们不能收到钥匙,更不用说在“房屋接收单”等文件上签名了。
(3)诉讼时效。在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两年后,房地产商一般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辩护。这里提醒买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应区分详细情况:房屋具有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房屋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的,诉讼时效自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三、遇到延期交房怎么办?
房地产商应按约定交付房屋,这是房地产商基本义务。房地产商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的,有以下方式:
(1)房地产商延期交房,催告后仍未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房地产商给出正当理由的,无需解除合同。
(2)房地产商延期交房,催告后仍未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房地产商未给出正当理由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所有损失由房地产商承担。
(3)房地产商延期交房,催告后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消费者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房地产商赔偿经济损失。